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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商城县域以外的国内和国外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或其它组织形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技术入股或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回归”人员,是指商城籍或祖籍商城人,在商城县域外发展,具有一定投资资本和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员回乡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和其它项目的投资视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投资范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可在本县行政区内投资经营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电力、交通、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资源开发、物流、商贸、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等产业。

第二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投资者根据投资性质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投资工业项目(不含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除土地补偿办证费用外,政府所收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投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投资“三高”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成长型)和投资旅游、物流项目,投资强度的大小和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办法解决。

第七条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和公益事业项目,凡符合国家划拨土地政策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外商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或实施兼并后,并继续开办生产性企业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确权手续。

第九条外商在我县投资一般性项目可以租赁建设用地方式开办。本县行政区内闲置的厂房,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场地、旅游类资源等,可对外承包和租赁,其方式参照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第十条鼓励支持外商承包、租赁乡、村集体土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鼓励支持开发荒地、荒坡、荒滩;相关部门积极协助项目规划和申报扶持项目。

第三章税收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外商在我县设立的企业应依法纳税,享受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外商在我县新办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政策前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相当于实际缴纳地方实得所得税的50%给予资金扶持;增值税前五年按相当于实际缴给地方实得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国家对中国境外(港、澳、台及外国)投资项目前五年40%的退税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旅游业,五年内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资金扶持。

第四章规费和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开办时除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规费。在产业集聚区落户的企业其经营期前三年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进入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和在全县境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项目,开办时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在经营期前三年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支持、鼓励外商以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入股创办企业,并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归国留学人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县就业,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住房,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高限执行。其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随调随迁,落户我县的免收城市增容费,其档案由人事部门代管。

第十七条所有在我县投资的外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本县城镇户籍关系,并在购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县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在我县产业集聚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特别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五章优化投资环境措施

第十九条县成立招商引资(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发改委,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条为外商提供优良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县设立优化环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监察局,设立投诉,充分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侵害外商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无理阻工扰工、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一条建立“首席服务官”责任制。对招来的项目,县行业分管领导为承接项目的首席服务官,部门主要领导为承接项目的责任人,实现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位责任人、一套班子、一抓到底,避免项目棚架和扯皮。承接项目的责任单位是:县产业集聚区承接、落户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接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县旅游局承接旅游项目(含宾馆酒店);县农业局承接农业项目;县水利局承接水利、水电、水产项目;县林业局承接林业项目;县畜牧局承接畜牧项目;县建设局承接城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公园);县市场发展中心承接市场项目;县商务局承接物流商贸项目;县国土局(地矿局)承接矿产项目;县发改委承接风电、火电、核电等能源项目,其它项目对口承接,乡镇承接落地乡镇的所有项目。实行承接单位从项目的前期介入、考察谋划、合同签订、办理落地手续、协助开工建设等首问负责制,并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

第二十二条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重点企业分别由一名县领导对口联系,指导企业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实行“五禁止”、“十不准”,实行“每月二十五天宁静工作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准随意断电、断水、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对未经批准的各种检查收费,企业均可拒绝,并向县优化环境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开承诺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审批事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式审批”、“委托代办制”,集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政务公开、效能监察“四位一体”。凡属商城县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在申报相关材料齐全之日起,单个投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建立投资者评议部门制度。由县优化办每年一至两次组织投资者对执法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以及“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议,满意率低于80%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满意率达10%以上者给予黄牌警告,单位一把手要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必要时并进行电视曝光。同时,在投资者评议中,对不满意率达10%以上的的垂直部门,县委、县政府将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两项代理服务制度。一是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前三年政府可免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二是必要时可为企业提供警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立企业缴费检查登记制度。企业经营期间,优化办发放《缴费检查登记簿》,各单位的收费或检查应严格按表中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对不按登记检查者,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创造投资便利的金融环境。政府搭桥,搞好政、银、企合作对接,定期组织银企项目推介洽淡会,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与本文相悖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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