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8
第一章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客商在信阳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5年补偿50%;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7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条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7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条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由本市受益财政全额补偿。
第二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客商来信阳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第八条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费用由本市受益财政在7年内全额返还。
第九条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10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条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6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信阳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市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返还完毕。
第三章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六条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市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四章其它政策
第十七条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投资项目、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本市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经筹办人员申请,本市可免费为其提供3-6个月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